图书馆书刊系学校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,如有遗失、污损(包括勾画、涂抹、批注
、圈点、 剪裁、撕损等)、偷窃等,须按下列办法赔偿;
一、遗失书刊可用同样版本书刊抵偿,但需交纳加工费5元。
二、遗失专业书刊(包括经济、工商、计算机、英语、数学、法律等)按原价的八倍赔;
三、遗失工具书、绝版书、港台书,按原价的十倍赔偿。
四、遗失其他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偿。
五、遗失成套书刊中的一册,除按上述标准赔偿外,还需按整套书(刊按该刊所在年份)
全部价格的三倍赔款,余书留存图书馆。
六、遗失合订本期刊按总价的五倍赔款,另加装订费5元。
七、对所借文献圈点、勾画者,每处按两元罚款;
八、对所借文献,有撕页、剪裁者,按偷书处理;污损严重者,按丢书处理,原书留存图
书馆;
九、凡不按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,采取各种手段私自将书刊携出书库(室)外者均按偷
窃处理。偷窃一册书刊者,除施以100元以上的罚款外,并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,存档备
考,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报送有关部门严肃处
理;
十、采取“偷梁换柱”手段,将书刊原芯据为已有者,按盗窃书刊处理;
十一、书刊赔偿后,三个月内买到原书或失而复得,且无损坏者,可将原书刊交还本馆,
凭赔款收据领回赔书款,但在此期间需按超期处理。
十二、对1988年前出版的,未大幅涨价的书刊进行赔款时,须在上述赔款标准的基础上再
增加一倍。